1986年2月,杨某与丈夫孙某开始同居生活,1988年7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常发生争吵。2010年7月,夫妻再次争吵后,孙某离家出走。2011年7月,杨某向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获支持。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在孙某离家三年后,杨某再次向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因家务琐事生气就离家出走,不与杨某联系达三年之久,男女双方已不能相互履行夫妻义务,故杨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杨某与孙某离婚。
(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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