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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QQ聊天纪录可否做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

2015-12-03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李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相恋。两人于同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偶然打开王某的QQ聊天记录,发现王某有外遇行为。2012年2月20日,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王某离婚。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提交王某与一女性的两份QQ聊天记录,用以证明王某有婚外情,同时要求法院认定王某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李某应多分财产。

  【意见分歧】
  本案涉及的争议问题是: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一种观点认为,QQ聊天记录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质疑,难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QQ聊天记录是作为电子数据这一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进入了司法领域,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评析】
  广东风泽律师团同意第二种观点,并结合本案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从立法技术上看,电子数据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由此可知,QQ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从立法本意上看,《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之中,这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是微信聊天、微博私信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虽然QQ聊天记录大多是以虚拟身份进行,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辨认,不过从证据学角度分析,如果将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能证明事实真相;2、QQ聊天记录和案件必须具有一定的关联性;3、QQ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定机关按法定程序调查、收集。
  从实践来看,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之而来的网络纠纷导致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加,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进入司法领域实属必然。在诉讼中,如遇到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只要该证据能够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充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则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深圳知名婚姻纠纷团资深婚姻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夫妻之间长期相处,磕碰难免,但夫妻感情来之不易,且不要因为外界诱惑而背叛对方,否则终将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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