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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拟定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

2015-12-08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盛小姐发现丈夫吴先生与另一女子李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孩子健康成长及面子考虑,在吴先生承诺悔过的情况下,盛小姐未予深究,但要求吴先生签署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向另一方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2015年3月,盛小姐无意在家中发现吴先生与李某的不轨举动,盛小姐伤心欲绝,不久后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吴先生应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补偿盛小姐50万元。本律师团接受盛小姐委托后,多次与吴先生、法院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解除婚姻关系,吴先生另赔偿盛小姐40万。

  【办案总结】
  关于本案“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分析如下:
  夫妻“忠诚协议”事实上并非法律专业术语,我国法律也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双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约定夫妻双方忠诚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一方违背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摒弃部分或悉数财产,此外该类协议还常以保证书、承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因为立法上没有明确对“忠诚协议”进行定性,该类协议一般不能办理公证,故实践中常存在因“忠诚协议”履行问题产生的离婚纠纷案,法院通常的解决方法分为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二是否认其协议的效力。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故法院在处理个案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根据日常经验及案件处理结果分析可知,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若协议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多数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会认可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对于忠诚协议,究竟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在此本团队提供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属于单方法定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背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因此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且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故该约定显然无效。
  其次,赔偿条款要吻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在“忠诚协议”中,许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社会家庭矛盾。
  最后,需有充足证据支持,获得赔偿才有保证。
  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吻合了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实一方违背“忠诚协议”的确凿证据,如证实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假如单凭一方曾经承认或者道听途说,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起诉前,起诉方应该细致收集证据,或者让对方写下承认出轨的书面资料,才能让忠诚协议尽其作用。
  当然,具体到个案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赔偿款是否能获得支持,还需要根据案件本身情况具体分析,如遇到类似问题,可拨打本团队网站上免费咨询电话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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