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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以他人名义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2015-12-11
  
  【案情简介】
  岑小姐与费先生于2001年3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6月双方以岑小姐妹妹名义购得福田区上梅林一套房产,现价值约260万;岑小姐因费先生长期冷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并要求孩子抚养权归自己。诉讼中费先生提出岑小姐妹妹名下的房产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所得,只是借用岑小姐妹妹名义登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房产分割及是否让岑小姐妹妹作为第三人参与到离婚诉讼中的问题,理论与实践争议较大,知名深圳离婚律师团根据日常办理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及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首先,实践中案外人一般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实现诉讼经济。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离婚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婚姻关系,在案件判决离婚时,因为涉及财产分割,确实可能影响第三人权益,从法理上债权人似乎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离婚案件有离和不离两种可能,在判决(调解)不离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地位也就无从存在了。
  其次,离婚案件不宜处理案外人的财产。
  离婚诉讼中,由于案外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将涉及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则有可能出现两方面问题:一、若人民法院不予考虑案外人的请求,直接在离婚诉讼中对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有可能侵犯了案外人的诉权。如果案外人通过其它方式证明自己对有争议的财产拥有权利,则导致了原审判决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二、因此,若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请求进行了审理,即作出了支持案外人请求或不支持案外人请求的裁判,但由于案外人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可能会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实践中,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第三人利益时,一般不宜一并处理。
  实践中,离婚案件涉及案外人财产时,常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离婚案件先中止,然后要求离婚当事人先对该财产通过诉讼进行确认,在夫妻双方的财产份额确定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处理;另一种做法是离婚案件先进行处理,等离婚案件处理结束后,再由离婚当事人另案诉讼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由于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只允许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参与,当夫妻双方争议的财产牵涉案外人利益时,案外人无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会对该财产予以处理。当事人只能另案提起确认相关权利的诉讼后,才能再次就该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费先生提出要求分割岑小姐妹妹名下房产,法院通常的做法是仅处理离婚及孩子抚养权问题,若费先生对该房产有权属争议,应当另行提起确认财产纠纷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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