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9月,李某(男)与文某(女)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某(8周岁)由文某抚养。2014年1月,文某在未事先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婚生子李某某的姓由李改为文。李某得知后多次要求文某恢复婚生子以前的姓,但文某对李某的要求置之不理。
【分歧】
针对本案中文某单独更改婚生子姓氏行为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文某在离婚后可以更改婚生子的姓氏。
第二种观点认为:文某在未事先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婚生子姓氏的行为无效。
【评析】
针对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后父母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1981年8月14日最高院在给辽宁省高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离婚后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
综上所述,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当夫妻离婚后在变更子女的姓名方面,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子女未成年时,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姓名,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2)在子女成年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成年子女已经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应当由子女自己来决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在本案中,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后由文某抚养,文某如果要变更婚生子李某某的姓氏,应与李某协商一致方可。因此,文某在未事先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婚生子姓氏的行为无效,应恢复婚生子原姓氏。
(作者单位: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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