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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如何收集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发布时间

2015-12-29

  【案情简介】
  夏小姐与王先生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因工伤致手残疾,由于受封建思想影响,王先生一直将自己的“差运气”归结为娶了夏小姐为妻,故在婚后对夏小姐多番辱骂殴打,并带人到其父母家中闹事。原告夏小姐忍无可忍,于2015年4月以被告王先生存在严重家庭暴力为由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法院是否应以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判决准予离婚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分析如下:
  《婚姻法》第32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涉案当事人离婚的基本原则。婚姻法规定的五种具体情形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首先,家庭暴力是行为人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即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其次,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上的伤害。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应当为其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提供证据证明,实质上是一个复原家庭暴力原状的过程。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只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只要举证合法,程序完备,都可以作为证据,以此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在此特别提醒,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该及时进行收集、巩固证据,以此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警。日后进行诉讼时,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
  2、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则一定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此外,还要在当时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伤情严重的,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委托进行伤情鉴定。
  3、如果家里或者身边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或者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4、若夫妻一方原谅对方的家暴行为,建议书写一个类似保证书一类的协议,重点让家暴一方书面承认家庭暴力的事实,后期若起诉至法院,书面证据的证明效力会比较高。
  本案中,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若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两人夫妻感情破裂的,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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