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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后夫妻一方借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

2016-01-08

  【案情简介】
  区先生与吴小姐2009年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区先生经营一家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4年1月向朋友陈先生借款200万周转。婚前区先生借款40万用于给付彩礼及办婚礼;另在结婚前其因侵权行为欠他人赔偿款30万元。2015年8月,吴小姐与区先生因双方是否生育二胎观念不一意欲离婚,但吴小姐认为上述债务与自身均无关联,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区先生则认为这些均属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三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广东风泽律师团分析如下:
  我国司法解释主要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来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具体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的证据,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
  2、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连带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即便共同债务人之间有约定,也应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情。当然,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区先生与吴小姐婚后因经营公司而借的200万显然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区先生借款的40万,虽然发生在婚前,但该笔债务用于给付彩礼及办婚礼,显然是为夫妻婚后的共同生活,故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区先生因侵权行为欠他人的赔偿款30万元,该笔债务发生在婚前,且与双方的夫妻生活无关,故应认定为区先生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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