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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家庭暴力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16-01-11
  
  【案情】
  2011年8月,王某与刘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2年4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育有三个子女。由于性格上的原因,两人经常吵闹。2013年9月,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告王某经常对自己拳打脚踢,经中间人多次说和,被告仍然恶习不改,致使原告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痛苦,两人实在无法共同生活,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三个孩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多年,且共同生育有三个孩子,夫妻吵架生气确实时有发生,但两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自己以后一定会改掉自己的缺点,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向法庭提供村委会证明和派出所的报警证明各一份,并提供了两份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分歧】
  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不少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
  二、视情节为标准,如果有多次故意殴打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三、只要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属于家庭暴力
  四、综合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认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首先要伤害行为要具有长期和持续性,其次造成了一定身体和精神伤害方面的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所限制,不能仅仅因夫妻之间在吵架过程中打了对方一巴掌、踢了对方一脚就能构成家庭暴力,就准予离婚。对因家庭暴力而诉之法院的离婚案件,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应严格限制,应综合考虑伤害程度、伤害的连续性和打人者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三个方面。
  首先,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应进行限制,如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哪一种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目前没有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只是说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也就导致了离婚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的困难与分歧,希望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尽早明确下来;
  其次,在时间连续性上应当加以规定,偶尔一次造成轻微伤不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应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那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如果是过失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也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定家庭暴力必须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方面,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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