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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男方离婚时能否讨还抚养费?

发布时间

2016-01-18
  
  【案情】
  单某(男)与许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后单某发现许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遂对小儿子与自己的亲子关系产生怀疑,经亲子鉴定,证实小儿子确不是自己亲生。单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同时要求赔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的小儿子抚养费等。

  【分歧】
  本案中,对单某向法院请求赔偿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许某与他人所生儿子抚养费是否应予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且故意隐瞒小孩与他人所生的事实,单某在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抚养了该小孩,而且根据《民法通则》自然人在受欺骗或者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故应支持单某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单某虽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该小孩的费用是夫妻共同财产,单某具体支出的费用无法计算。且判决许某返还该抚养费也于法无据。故应驳回单某的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应区别对待。而本案单谋和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抚养小孩的费用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其具体的费用支出无法精确计算。且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小孩的成长
  二、在现有的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对于女方是否应返还男方的抚养费并无明确规定。考虑到许某即女方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严重伤害了男方的感情。基于公平原则,本案中,单某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根据许某的过错责任,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或者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给予保护。
  综上,笔者认为,单某要求许某返还抚养费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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