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执行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就深圳而言离婚率就近40%。虽然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因其涉及感情因素,且事关夫妻双方离婚房产、股权、存款等财产的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是极难解决的。中国金牌婚姻家庭律师团队律师在与当事人洽谈或离婚诉讼中,发现当事人常担心的问题是,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或取得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但对方故意拖延,不按照协议及判决书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上述现状说明离婚案件的执行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对此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婚姻律师团给出下列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故当事人可以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常见的房产不过户、不支付补偿款、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强制过户、变价及冻结划拨的措施强制执行;另可将不执行判决的人员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禁止其高消费,如乘飞机、高铁或到高档会所消费等,确保判决的权威及可执行性。在此特别提醒,离婚双方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无法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法院审判确认其效力后,司法机关方能强制执行。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可以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离婚案件中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通常会以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当事人在控告此罪名时,注意收集对方存在上述行为的证据。
第三、如对方未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甚至直接出售给他人,例如,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产归属女方,男方应于离婚后1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但离婚后男方不仅不办理过户,甚至与他人签署买卖合同出售上述房产。此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如男方有非法占有目的,还可能涉嫌
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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