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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名字写错 立案时应当如何确定案由

发布时间

2016-02-04
  
  【案情】
  2003年韦永入赘到王梅(又名王美)家做上门女婿,2003年4月3日,王梅与韦永自愿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在填写结婚证时,由于疏忽未认真审查身份证而误将“王梅”填写为“王美”,因平时别人也称王梅为王美,“梅”和“美”用当地话来说发音相同,字不同,结婚证上的照片亦是王梅本人,故当时王梅并未在意。婚后,户口随女方,户籍登记双方是配偶关系。2006年生育一男孩。2010年以后,韦永以外出打工为由,长期不与王梅联系,也不寄钱回家抚养儿子,为此,王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韦永离婚,儿子由王梅抚养,韦永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本案在立案过程中,对案由的确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理由是:王梅提起离婚诉讼,但结婚证是王美而不是王梅,原、被告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不具备法律上的名分,不能直接起诉与被告离婚,案由应定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离婚纠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生育一男孩,双方已有夫妻之实,结婚证上原告的名字写错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王梅亦称王美,虽然在在户籍上未注明王美是王梅的曾用名,但亦是同一人,而且双方并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案由应定为离婚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同居关系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就本案来说,原、被告自愿结婚,已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照片均是原、被告本人,户籍登记显示双方是配偶关系,原告的名字笔误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但亦是同一人,而且双方并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该案由宜定为离婚纠纷,按离婚案件处理较为适宜。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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