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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婚约财产纠纷的适格主体?

发布时间

2016-02-17
  
  【案情】
  2009年12月陈强(男)与黄冰(女)在网上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双方打算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但黄冰母亲林珊珊提出要结婚须男方先支付8万元彩礼给女方。经多次讨价还价,双方同意将彩礼金额降为6万元。2012年12月24日,男方陈强父亲陈小春分两次将彩礼6万元支付到女方黄冰母亲林珊珊的银行账户上。2013年2月黄冰拒绝与陈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恋爱关系破裂,双方断绝来往。后男方多次要求女方退还彩礼6万元人民币,但女方均予以拒绝,故陈强父子到法院起诉女方母女俩,请求判令黄冰母女返还陈强父子结婚彩礼人民币6万元。

  【分歧】
  关于男方父亲和女方母亲能否成为本案适格主体有如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男方父亲和女方母亲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其理由为:一、婚约财产纠纷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男方父亲和女方母亲都只是彩礼支付和收取的经手人,而非婚约财产关系的当事人;二、如果把男方父亲和女方母亲列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主体会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因为婚姻关系案件的主体是男女双方,所以,婚约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也应是男女双方。
  第二种意见认为男方父亲和女方母亲是本案适格主体。理由如下:一、婚约财产纠纷本质上仍是财产纠纷,男方父亲作为彩礼的支付者,女方母亲作为彩礼的接受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将双方父母列为本案主体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从性质上看,婚约财产纠纷属于财产纠纷。不可否认婚约财产纠纷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纠纷,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但本质上它仍是一种财产纠纷。众所周知,单纯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婚约财产纠纷之所以受法律调整是因为其本质上仍是财产纠纷,不管它的人身依附性有多么强烈。因为婚约财产纠纷的财产纠纷本质属性,其不同于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故将男女双方父母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有违法律的统一性。
  二、男女双方的父母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原告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而言,彩礼由男方父母支付,很少由男方本人支付。彩礼的收取方一般是女方父母,根据各地的习俗,女方父母在收取彩礼后有的会转交给女方本人,有的并不会,而是用来为女儿置办嫁妆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尤其是在农村比较贫困的家庭,女方订婚时年纪尚小,将收取的彩礼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实属常见。由前述可知,男方父母作为彩礼的所有人和支付人,女方父母作为彩礼的接受人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
  三、将双方父母列为本案当事人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男女双方的父母对彩礼给付的时间、地点、数额等情况比较了解,有时候甚至给付彩礼时男女双方并不在场,因此把双方父母列为本案当事人有利于准确查明案情。另一方面,基于收受彩礼并使用的一般为女方父母这一事实,将女方父母列为本案当事人有利于案件判决后的执行,从整体上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
  实践中,偶尔也存在由男方本人给付彩礼,由女方本人接受并使用彩礼的情形。因此,虽然男女双方父母是婚约财产纠纷的适格主体,但是在起诉时,应尊重当事人对案件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如果男方起诉仅列女方为被告应予准许,为了查明案情,可以追加女方父母为被告。
  (作者单位: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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