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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应否对未成年儿子借车给好友撞死人负责

发布时间

2016-02-22
  
  【案情】
  王弟与潘弟是好友,两人均14岁。2011年11月30日,潘弟想借王弟的父亲王某的摩托车回家,当时王某外出务工未在家,王弟未经父亲同意就擅自将摩托车借给潘弟使用。潘弟无证驾车搭载冯某由田州镇往那坡镇方向行驶,满某无证驾驶套牌的摩托车与潘弟对向行驶,两车会车时均未靠右通行,且潘弟驾驶的摩托车超速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潘弟、满某当场死亡,冯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潘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满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满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弟、王某、潘弟父亲、潘弟母亲、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67411元。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承担责任,但由于王弟和潘弟都是未成年人,属民法上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应无需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承担责任,王弟和潘弟虽是未成年人,但有监护人监护,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潘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且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形成的直接原因;满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靠右行驶,是导致事故形成的另一原因,故潘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满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应由潘弟和满某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本案中,潘弟14周岁,属民法上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弟明知潘弟系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资格,依然将车辆借给潘弟使用而发生事故,应当认定被告王弟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王弟未成年,其父亲即被告王某对被告王弟有监护责任,故被告王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承担。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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