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令小姐与关先生系人人羡慕的神仙眷侣。关先生事业有成,名下直接及间接控股十间公司,令小姐就读商科毕业于美国某知名院校,2010年回国后供职于深圳某外企。二人在一次交友party上相识热恋并很快登记结婚。当热恋的激情逐渐冷却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凸显。关先生是家中独子,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令小姐出身高知家庭,思想独立。双方时常争吵,尤其是2012年婚生子出生后,二人更是经常为家庭琐事互不相让吵到不可开交,关先生数次对令小姐暴力相加,令小姐对婚姻彻底失望。2014年3月双方正式分居。知悉此事后,双方的亲友陆续帮助协商劝解,但二人均去意坚决。因财产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令小姐决定启动离婚诉讼。在与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沟通过程中,令小姐发现对方名下绝大部分股权已被转移。
二、律师支招
令小姐与金牌律师团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初次见面沟通后非常认可团队首席深圳离婚律师的思路,当即签署委托合同。因本案涉及财产复杂,接受委托后团队首席婚姻律师申律师带领杨律师、潘律师三人组成特别小组策划诉前及诉讼方案,经过与令小姐五次当面详细沟通案情、多次电话讨论方案,确立了前期股权转让无效诉讼+后期离婚诉讼的全局框架,前者是为缩短时间尽快保全夫妻财产,程序启动后再通过离婚诉讼来分割共同财产,主次分明,配合战术。确定诉讼框架后团队又制定并细化了立案前全面收集证据+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调解与诉讼并重的诉讼方案。
三、案件审理
沟通初期,原告令小姐经律师指导,在与对方洽谈过程中,将财产相关证据一一落实并取证。诉讼伊始团队同步启动应急措施,向法院起诉被告关先生的股权转让无效并查封相关涉案股权。
关先生经商有道,先后设立了5间公司,其中一间A公司系投资有限公司,A公司又投资了其他5间公司,所有公司的投资权益及所控制的股权价值,保守估值约4.5亿,且A投资有限公司因为业绩良好,正在筹备上市事宜。A公司系关先生婚前设立,关先生与其母亲分别持有该公司55%与45%的股权。结婚前后,关先生以A公司的名义投资的5家公司,收益颇丰(公司的原始出资较少,公司目前所获得的估值基本来源于婚后的收益)。也就是说,关先生持有的A公司及通过该公司持有的另几间公司的股权在双方婚后有了巨额的收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予以分割。
关先生在2015年8月将自己名下A公司绝大部分的股权以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了其父亲,一个月后又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关先生变更为其母亲,至此,关先生恶意转移价值约数亿的夫妻共同财产。
在股权转让无效案件的诉讼中,律师列举了大量的证据证明相关事实。一、关先生转让的股权包含巨额的夫妻财产权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令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二、关先生之转移股权的行为,事先未告知更未征得令小姐的同意,且其系在令小姐已邮件正式告诫其勿行有损夫妻共同财产之举之后转移股权,属无权处分行为。三、关先生的父亲全程参与了二人的离婚谈判过程,却仍在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即将进入离婚诉讼阶段,以极低的出资价受让关先生A公司绝大部分的股权,恶意十分明显,显然不适用善意取得。综上,深圳离婚律师认为法院应判决该案系争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关先生擅自转让股权,为无权处分,但关先生的父亲以出资价格获得股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款,属于善意取得,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同时法院建议女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案要求男方进行赔偿或就造成的损失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提出相应主张。
四、律师简评
本案法院未认定关先生父亲不属于善意取得的结果其实值得商榷,此案目前正在二审中。但就结果来看,一审一定程度上看似令小姐权益未得到直接的保护,但法院关于男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认定与女方可向男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建议,其实已使女方损失的夫妻财产权益在未来有了很大的救济可能性。
综合同类案件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分析,因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有的诉讼可能战线拉得很长,持有巨额股权的一方往往会有充足的时间来恶意转移掉自己名下的股权,严重减损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面对这样的情形,《婚姻法》及相关的解释、《合同法》及相关解释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让离婚案件受损害方有了多重的权利救济方法,首先提起股权无效的确认之诉讼,使股权回转是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法;其次如果股权转让因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或因其他因素,被法院判决有效,也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举证,至少做到让法院认定转让者的恶意转让行为及受损害方损害赔偿的主张权利,为后期离婚之诉埋下伏笔。
五、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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