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向对方借款分手后是否应返还?
【案情】
原告曹某(女)与被告王某(男)2009年11月在福建打工期间相识,不久即租房同居。同居期间,王某以做生意为由陆续向曹某借款20000元。2010年9月,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分手,曹某及家人多次要求王某归还其与曹某同居时的借款,王某遂于2011年7月向曹某出据了欠条一份,约定借款20000元在2012年9月底前还清。但王某一直未归还借款,2012年10月,原告曹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在同居期间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王某则认为该借条是在对方胁迫下所签,没有法律效力。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两人关系亲密,双方在恋爱关系中付出一些财物是理所应当的,这种行为可以当作是双方的各自赠与,且该借条是在对方胁迫下所签,不具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曹某借款20000元并出据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书写借条的行为应当知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借款金额达2万元,假若原告以胁迫的手段,使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借条,被告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采取了以上措施。故可以认定该借条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同居关系并非合法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它不会像夫妻关系那样形成法定的夫妻共有债权债务,更不会直接形成赠与关系。所以,只要双方发生法定之债,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并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如果同居者之间有经济来往时,当事人要明确各自的意思表达,并尽量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证实。比如说,或是出具欠条,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或是签订书面说明,表明有关款项是自愿赠与的,无需对方偿还,以免将来埋下纠纷隐患。综上所述,王某应偿还自己所欠曹某2万元借款及利息。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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