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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

发布时间

2016-03-03
  
  【案情】
  胡某系某县城荷田镇胡家村村民。2010年5月,胡家村对村里的土地进行承包分配,胡某分得了承包地。2011年,当地县政府由于开发新城区,征用了胡家村的部分土地,并确定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同年,胡某出嫁到了邻村,但户口未迁出,在邻村也没有分到承包土地。2012年9月,胡家村委会经民主讨论,确定了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按照现有人口分配,死亡、出嫁人员、非农户口、长期不履行本村义务的人员不能参加分配。按照这个标准,已经出嫁的胡某没有资格分得土地补偿款。无奈之下,胡某将村委会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分配土地补偿款。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已出嫁他村,故不再是本村民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村不再获有承包土地,也没有在该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不能获得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虽然与外村男子结婚,但她有选择居住的权利,可以选择继续居住娘家,也可以选择随丈夫夫居住。现胡某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所以她仍是胡家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享有同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故有权获得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我们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本案可以看出,胡某出嫁后并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转入非农户口,她依然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胡某在该村出生成长,一直随父母在该村生产和生活,2011年出嫁后其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且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应认定胡某仍具有该村民组织成员资格,因此,她有权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份额。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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