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颖与刘兵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刘兵发现张颖患有精神病,经治疗未见效果,2010年2月,刘兵将张颖送回其娘家,并给付了20000元生活费,自此两人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5月,张颖母亲王万丽以张颖为原告提起
离婚诉讼。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为:王万丽是否有权利代理张颖提出离婚诉讼?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万丽没有权利代其女儿张颖提起离婚诉讼,因为离婚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万丽可以代理张颖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因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理她进行民事活动。法律对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
受理范围,就应当立案受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离婚虽系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但身份权的行使和保护也是一种民事活动。我国法律并没有剥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是他们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都必须通过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才能实现。因此,王万丽代理其女儿张颖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王万丽代张颖做出放弃配偶权的主张是否对张颖不利,笔者认为,对于是否对被监护人有利,应当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主张放弃被监护人配偶权并不一定是在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若被监护人与其配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仍将两人捆绑在一起,对被监护人的身心明显是不利的,有时候申请解除精神病人的婚姻关系会让被监护人的生活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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