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能否宣告无效?
【案情】
2009年,年仅18周岁的吴晓梅和刘金平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协助下,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由于吴晓梅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无法办理结婚证。为此,刘金平的母亲托人办了个吴晓梅达法定年龄的假户口,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吴晓梅发现刘金平性格暴躁,动不动就对她拳脚相加,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刘金平离婚。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晓梅与刘金平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应当要求吴晓梅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按同居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吴晓梅与刘金平结婚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但离婚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了,所以,应当按离婚处理。
【分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起诉离婚还是起诉婚姻无效,是要起诉时的年龄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所以,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原告在起诉时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原告起诉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应当按离婚处理。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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