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尹先生夫妻双方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时未对位于惠州、深圳的四套房产进行分割。上述房产均登记在妻子黄小姐名下,尹先生每月仅收取了上述房产1/4的房租。尹先生家境殷实,本也不在意,但由于近两年做生意亏本资金链断裂,故于2016年年初向黄小姐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黄小姐认为离婚后财产分割请求应当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现在双方离婚已近5年,诉讼时效早过了,尹先生无权再要求分割财产,故拒绝了尹先生的请求。为此,尹先生欲起诉法院,针对黄小姐提出的问题当面预约咨询了著名深圳离婚律师团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律师。
【律师答复】
深圳知名离婚律师分析认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情形主要有:
一、离婚时知晓财产存在但未处理,离婚后再起诉要求分割的
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故本案中尹先生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离婚时对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再起诉要求分割的。
对于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讲的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分割原离婚案中未涉及的财产,即对被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即权利人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因此,实践中,权利人应该密切的关注自身权益的情况,在得知被侵犯后尽快起诉,以免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而造成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综上可知,若不存在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离婚后仍有共同财产尚未处理的,诉讼时效不受限制。除本案情形外,如离婚时因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人民法院未予以处理的,待取得房产证后,夫妻任何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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