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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能否提超出协议数额请求

发布时间

2016-03-25
  
  【案情】
  2009年6月,李某与方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女儿李芳(1998年生)可自由选择一方生活,对方每月支付工资总额的15%为李芳的基本生活费,另外,教育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由双方平分。李芳父母均有固定工作,父母离婚后,李芳选择随母亲方某生活,离婚时李某每月工资2200元,每月按约定支付李芳的生活费330元。随着物价的上涨,生活消费日益增加,李芳每月生活开支900多元,虽然李某的工资已涨到2800元,每月支付李芳生活费420元,但原约定的生活费过低,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李芳多次找父亲李某要求增加生活费未果,于201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增加生活费至李某月工资总额的30%。

  【分歧】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李芳的起诉。理由是:李芳的父母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李芳的父母在平等的条件下达成的,没有欺诈和违反法律的情形,是有效协议,不应改变,应驳回李芳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芳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理由是: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也日益增加,原约定支付工资总额的15%为李芳的基本生活费偏低,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李芳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以支持,但要求增加的生活费不宜过高。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害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李芳为增加其生活费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李某与方某离婚时约定支付对方工资总额的15%为女儿李芳的基本生活费,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也日益增加,原约定的基本生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李芳提出增加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要求增加的生活费不宜过高,可根据其父亲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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