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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的过错和净身出户

发布时间

2016-04-21
  中国金牌婚姻家庭律师团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常会遇到当事人说“他在外宿柳眠花,我想找证据让他净身出户,律师您帮帮我”,诸如此类的情形。在此,深圳婚姻律师想说,即使过错缠身,也未必净身出户!


  首先讨论一下,“过错”是什么?

  《婚姻法》里说的过错,仅限定于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有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立法本意和实践经验来看,要达到法律认可的过错,其实标准很高,分析如下:
  (一)重婚:重点考查一方有无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若无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等活动就无法认定为重婚;即便有非婚生子出现,一般也难以认定为重婚。
  (二)有配偶者与他们同居:此处标准主要是,有无以持续、稳定的状况在一起共同生活两个月以上。诸如通奸、包养小三等情况一般都无法达到这样的标准,因此难以归为过错。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实践当中打过一次或两次的情形,难以认定为过错,非常严重、构成伤残的暴力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冷暴力目前也很难认定为暴力行为。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类过错实践中较少见。
  根据以上标准判断,生活中最常见的嫖妓、通奸、婚外情、包养小三(同居的除外)、非婚生子以及暴力等情况很难说得上是法律规定的“过错”,而多数当事人恰恰存在错误认知,将以上行为误认为是法律上的过错,据此要求离婚和获得赔偿,事实上不易实现。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各种过错均有严格标准,人们应当法律过错与生活作风问题、道德谴责领域区别开来,无过错方不能将自己掌握的非法律过错误作为致胜法宝,过错方也不必将前述生活作风问题视为致命伤。
  第二,有过错一方如何尽量止损,无过错一方又如何争取到合理范围内应得的财产?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系法律过错,无过错方可以利用这一点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这种情形下,一般法院可能判决离婚,甚至有可能多分财产或获得赔偿。具体分配和赔偿比例,法律其实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这属于法官的酌情裁量范围。另外,即使是非法律过错,在法庭上也可以提,至少让对方感觉理亏,给法官形成一个心证,为法官酌情作出有利无过错方的判决打下基础。
  相反,对于有过错的一方而言,不要认为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就一定是“死定了”或必然净身出户。有法律上认定的过错的一方,可作出合理让步,但若对方不依不饶地要求净身出户只好由法律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不分财产的情况只适用于恶意转移或隐藏财产情形,并不适用于这类有过错的情况,所以法官一般是不会判决净身出户的,有过错一方与其被动地和对方展开拉锯战无休止地谈判,还不如交由法官处置来得方便。如果一方犯的是非法律过错,处理方法是,能协商则协商,协商不成就诉讼。这类过错在法律上并不严重,法官基本不会根据这类过错判决离婚或让一方少分财产。实践中,当某一方抓住非法律过错不放并提出极端要求的情况下,另一方诉诸法律解决可能是最经济、最明智的选择。其实,无论是法律上还是生活中,谁也无法对一个人的过错不分清轻重地一律格杀,法官往往会从公平角度考量有过错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所以过错方最终并不会一无所有。
  深圳婚姻律师总结,离婚诉讼中,双方均要理智面对。有过错一方,无论是广义上的非法律过错还是狭义上的法律过错均应对对方多做补偿,豁达对待财产分割问题;无过错一方,也应理性面对矛盾,不要一棒子打死,给对方一些退路,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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