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做生意的情况增多,中国金牌婚姻家事团队在与当事人面谈时常被问及如何分割对方在某某公司的股份,对方同意将公司的所有股权给我或给孩子,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等问题。事实上,分割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权与分割其他如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方式存在很大差异,程序也更复杂,常受到公司性质、章程约定、股东资格等因素影响。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根据实践中的办案经验,就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分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股权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也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实践中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当然可以分割,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质,夫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否则离婚协议极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
无论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类公司股权夫妻双方任意分割,法律并不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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