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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施暴致妻子死亡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

2016-05-11
  【案情】
  陈茜因不堪忍受丈夫刘强的家暴,表示将向法院起诉离婚。刘强不但不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的对陈茜进行殴打。某日还将关起来殴打,致使陈茜遍体鳞伤。之后的某一天,乘刘强不备,陈茜从家逃出,一周后在一家医院死亡,公安机关认定系刘强暴力殴打所致。


  【分歧】
  刘强施暴致陈茜死亡构成犯罪,但构成什么罪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刘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殴打被害人,其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杀害或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是因感情纠纷而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摧残和折磨。陈茜之死非系刘强一次殴打行为所直接造成,而是因长期遭受殴打、虐待所导。 因此,刘强的行为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强的行为构成虐待和故意伤害二项罪。刘强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虐待罪,该案中,刘强的殴打行为已经超出了折磨、摧残被害人身心的虐待范围,存在伤害故意。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该案中,刘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陈茜,家暴行为持续长,造成了陈茜的肉体痛苦与精神折磨,致使陈茜因不堪忍受家暴而离家出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刘强的家庭暴力殴打行为具备虐待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虐待罪追究刘强的刑事责任。
  同时,刘强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据陈茜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公安局出具的尸检检验鉴定结论都可证明,造成陈茜致命的原因不是长期逐渐形成的打骂,而是在拘禁期间集中殴打肾脏、肺部等身体关键部位,造成的致命伤,其伤害程度己经明显超出了逐渐煎熬、摧残被害人身体和精神的虐待范围,由虐待的故意转化为伤害的故意,是对被害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有意报复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行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就应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该案中,刘强的行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导致了陈茜的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刘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二个罪,应对其进行两罪并罚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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