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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支持起诉解除亲子关系

发布时间

2016-06-12
  【案情简介】
  龙某已年逾七旬,丈夫早年去世,膝下有四男一女,龙某与其他子女关系均可,唯与小儿子刘某关系不睦,双方常为家务琐事拌嘴生气,致使双方关系恶化,龙某遂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与刘某的母子关系,并要求刘某支付其抚养费两万元。


  【判决结果】
  根据《婚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龙某承担。


  【评析】
  根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或经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养父母同时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而龙某与刘某属直系血亲关系,非拟制血亲关系,在法律上无法予以解除。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龙某抚养刘某长大成人是其法定的义务,属无偿之行为,龙某要求刘某支付其抚养费之请求无有法律依据,亦与社会伦理相悖,不应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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