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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的“婚姻保障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

2016-06-13
  案例:

      唐敏和丈夫吴军是在一个朋友的婚礼上认识的,能走到一起很不容易,唐敏十分害怕失去吴军。于是在结婚时,根据唐敏的提议,两人签订了一份“婚姻保障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如一方提出离婚,则主动放弃一切财产”。本以为这样一来婚姻就进了保险箱,哪料到,结婚后,唐敏和吴军总是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吵个不停,吴军渐渐他们婚姻死了心,竟然提出离婚。唐敏知道吴军要离婚的话,这婚姻肯定保不住。唐敏想到结婚时是签了保证书的,只有吴军提出离婚,她就拿出保证书要求吴军遵守承诺,放弃全部财产。


  问题:唐敏和吴军签订的“婚姻保障协议”有效吗?


  解答:

       唐敏和吴军签订的“婚姻保障协议”是否有效,关键要看它的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原则中,又包括了三个方面: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不容他人干涉,即使你以爱情为借口。

  唐敏和吴军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又约定了提出离婚即放弃一切财产,这看似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对婚姻做出的庄重承诺,但它实际上违背了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所以,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唐敏和吴军一旦离婚,还是要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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