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于1992年依法登记结婚,1995年李某因业务关系与未婚女青年杜某相识,李某隐瞒了婚史与杜某相恋,迅速发展到在外租房同居,彼此以夫妻名义相称,并生育一子。现王某欲告李某重婚,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分歧】
第一种意见,不构成重婚罪。《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即不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因此,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第二种意见,构成重婚罪。刑法上设立重婚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对前面的法定婚姻的侵犯。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实践中有几种情形:有配偶者和第三人登记结婚,或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有配偶者和第三人建立事实婚姻,或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关系(即事实重婚)。有争议的是后一种情形,以往承认事实婚姻,故事实重婚也构成重婚罪,但1994年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后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首先,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度的婚姻关系。其次,事实婚姻有效与否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不能同一而论,也就是说民法与刑法对这个问题所规制的角度不同。其实两者之间的规定并无本质上的冲突,因为,任何重婚罪中都至少有一个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否则,将自相矛盾。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
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也作出了肯定性的答复,即“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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