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于小姐咨询:婚姻律师,你们好,我跟我丈夫陈先生结婚十几年,婚后我生育了一个女儿,如今也有10岁了。我婆婆和丈夫封建思想很严重,坚持必须要有一个儿子传宗接代,我因为是公务员,所以一直不敢生育二胎,婆婆和丈夫因此对我非常不满,常言语讽刺侮辱我,甚至对女儿也很少关心爱护。2006年我丈夫第一次把对我的不满转化为暴力殴打,自此家暴如同毒瘤,每年我都会遭受至少3次
家暴。十多年来,我一直忍受他的家暴,直到今年我父亲得知了我的惨状,强烈要求我必须与其离婚。我又感觉到我丈夫应该已经有了另娶娇妻生育儿子的想法,所以决心离婚。一开始他家暴我,我不敢报警,之后越来越严重,我报过几次警,也录了音。我想问下这个录音的证据可以用吗,很多人说这个录音是偷拍偷录的,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律师解答】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回复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43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及
《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因此,您能在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报警求救是正确的选择,且警方出警是其义务,否则,是违法不作为。报警之后取得的报警回执、询问笔录、鉴定文书、病历本等均是证明其家庭暴力的主要证据。
另一个重要的证据即您所提及的录音,这在诉讼中也非常关键。但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在于《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否定了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的合法性。这个批复事实上与司法实践不相符合,被录音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除非痴愚,否则不会有人同意你录对其不利的音频或视频资料。因为该批复与实践脱节,故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出台并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上述条款进行了很大程度的修改,即民事诉讼中,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又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录音的证明力。
但并非所有的录音录像材料都是有效的,上述规定中有要求收集的方法必须合法,且《证据规定》的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收集不应侵犯他人权益,如为取得夫妻一方有外遇过错,将录音设备放在第三人住宅办公室等私人场所录音就会侵犯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此取得的录音证据将不会被
法庭采纳;亦或使用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因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其获得的录音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取证,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可见,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故正常情况下,你在家录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明您丈夫陈先生存在家暴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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