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张萍与被告李华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原告张萍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华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过程中被告李华委托律师孔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该案后经法官调解和好。2012年5月,原告张萍委托孔云作为诉讼代理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李华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歧】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孔云系被告的代理人,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孔云能否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而在本案中,第一次与第二次离婚属于两个不同案件,不属于《律师法》所禁止的情形,故孔云可以担任原告张萍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张华的权益,所以孔云不能担任原告张萍的诉讼代理人。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孔云在本案中不得担任原告张萍的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两次离婚虽为两个不同案件,但实质上是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适用同一
法律关系,两案存在密切的关联性。若允许该
代理行为,则违反了立法的本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导致代理人利用该法律漏洞,通过在第一次诉讼中掌握的隐私和证据,获取不当利益。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禁止该代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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