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该案重婚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发布时间

2016-07-07
  【案情】
  马某系某钢厂业务员,与女青年潘某于1987年8月登记结婚。马某因工作经常出差,在外地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某互有好感。马某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某登记结婚。一年后刘某生一子。1999年10月,马某的重婚行为被潘某获知,于是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马某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


  【分歧】
  该案中就马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重婚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所以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重婚行为仍在继续,所以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追诉时效是指凡对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追诉(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其追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行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马某的重婚行为在继续状态中,并未终了,故而并没有开始计算追诉期限,可以对马某的重婚行为进行追诉。


  (来源:光明网)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