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马某系某钢厂业务员,与女青年潘某于1987年8月登记结婚。马某因工作经常出差,在外地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某互有好感。马某谎称自己未婚,于199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某登记结婚。一年后刘某生一子。1999年10月,马某的重婚行为被潘某获知,于是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马某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
【分歧】
该案中就马某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的重婚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所以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的重婚行为仍在继续,所以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追诉时效是指凡对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超过法定期限未予追诉(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其
追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行追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马某的
重婚行为在继续状态中,并未终了,故而并没有开始计算追诉期限,可以对马某的重婚行为进行追诉。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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