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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发布时间

2016-07-27
跨国离婚案件在被法院裁判后,其判决往往需要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从而得以委托其代为执行,而不同国家法院间在一定的前提下的互相承认、执行判决就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国家、地区间特殊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但我国法院目前只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根据相关法条法规及实务,针对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案件判决,总结如下:


一、申请途径

1申请人

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申请,也可以由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申请。当事人若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2、管辖地

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则住所地指其经常住所地。若申请人不在国内,由申请人原住所地的中级法院受理申请。

3、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但申请中只有承认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申请书

1、申请书

向中级法院申请承认或执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申请书应包含以下信息: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国籍及现住址、身份证号码;

2)请求事项,写明判决书的案号、作出法院、作出时间以及内容;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

2、附件

1)申请书还应当附有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2)判决书应当记载生效时间,若非为已生效判决或没有写明具体生效时间,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还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以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以上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三、不予受理的申请

离婚诉讼被法院受理后,若原告变更诉求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不予承认的事项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余条款

1、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若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我国法院另行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一旦受理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判决,则法院不再受理对方当事人的起诉离婚。

2、申请的撤回和驳回

1)申请被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法院准予撤回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但可以向我国法院另行起诉离婚。

2)法院驳回申请后,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但可以向我国法院另行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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