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王先生咨询:我和我妻子结婚已有七年,婚后我多次向她提出要生育孩子,但她死活不同意,甚至在偶然怀孕的情况下私自堕胎。我对此实在想不通,我们双方家庭在深圳各有几套房产,名下还有公司,两个人收入存款也不少,且我们都是独生子女,双方老人都希望能儿孙承欢膝下尽享天伦之乐。但我妻子却总以工作忙和保持身材为由不同意,我母亲多次责问我为什么不生育孩子?甚至说,如果你老婆不愿意生孩子,干脆离了重娶。我们结婚多年,我对我妻子有很深的感情,但我也希望能有子女,不想等年纪大了想生而生不了。我想请问婚姻律师,我能以她侵犯我生育权为由要求她配合或者赔偿,甚至离婚吗?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律师回复如下:
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国家无权强制其堕胎,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伦之乐,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因生育权是无法国家公权力予以强制的,故您的情况,通过诉讼是无法达到要求她配合生育的诉求,除非您提起诉讼离婚后,对方由此幡然醒悟改变想法。
关于是否可以以对方侵犯您生育权要求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可知,该诉求一样不会被支持。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并未对妇女行使生育权有任何负担的设置,如赋予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或者课以妻子通知丈夫的义务,都是对妻子生育权行使的有效否决,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的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社会悲剧。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若无侵权也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
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实质上就是强迫妻子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因此,关于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调解无效时,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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