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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六个月”理解有误 二次起诉离婚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

2016-08-15
  案例:
  在一次外出旅游中,90后女白领丽丽和老公王海一见钟情。两个月后,两个热恋的年轻人便在朋友的祝福下登记结婚。结婚后,“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事逐渐取代了热恋的激情,因为婚前双方了解不足,小两口三天两头因为一些琐事吵架,而且越闹越厉害。去年6月份,在一次大吵后,心灰意冷的丽丽跑到法院起诉离婚,因为王海不同意离婚,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丽丽的诉讼请求。但对于“离婚”一事态度坚决的丽丽在该案宣判后六个月后就迫不及待地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审查后发现,丽丽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第一次判决离婚生效未满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的情形,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许多当事人认为,“六个月”是指距离第一次起诉或者是第一次起诉收到判决书后六个月,并据此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其实,该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是指原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那么怎么确定原判决什么时候生效呢?实践中,宣判后法院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可以提起上诉,所以在最后收到判决书的一方当事人十五日后没有上诉就是生效之日,当然如果是二审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就是生效之日。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如果再次提起离婚之诉,一定事前和法官确认一下原判决的生效日期,不要简单根据判决书上的日期计算时间。


  (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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