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见习记者 马越
还记得黄宏主演的春晚小品《聪明丈夫》吗?它讲述的是销售冠军老黄为了得到单位的福利房产,而与自己的妻子假离婚,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闹得家庭不愉快的事情。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最近,北京昌平区法院审理了一件类似的案件,据报道,李先生为了给女儿创造更好的上学环境,按照妻子王女士的提议办理了“假离婚”来购买学区房。但是没想到的是,离婚后,妻子却不愿意复婚。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妻子告上法庭,主张要回当时离婚协议分走的两套房产。而妻子却认定当时离婚是双方自愿的,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时针对王先生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提出了反诉。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昌平法院并没有当庭宣判。针对这个案件以及之前各地出现过的各种假离婚的情况,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首先,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杨教授认为,假离婚这种情形,是非常普遍和常见的,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房屋限购措施的实施,很多夫妻为了购房指标而选择假离婚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一般来说,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 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这种假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这种情况会使得很多当事人追悔莫及。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这种欺诈离婚的方式,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 , 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因此,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正如我们前面描述的案例一样,现实生活中多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针对案件里面王女士不愿复婚的情况,杨教授认为,李先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可行的,虽说当时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但由于存在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而办理的离婚,李先生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主张财产分配不均来进行重新分配,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可以实现其诉求的,但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同时,对于假离婚后又复婚的案件,如果在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那么复婚时,从理论上应当认定该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复婚后发生相关继承或者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是比较复杂的。杨教授认为,如果能够证明之前的离婚是假离婚,且双方在短时间内办理复婚,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话,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更好,会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的秩序。
杨教授谈到,所谓的假离婚,实际就是真离婚。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应当认定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并没有所谓的真假之说。而很多婚姻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比如购房,办理户口等等,采取所谓假离婚的方式实际上是不可取的,法律也不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这样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杨教授在此提醒所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无论想要实现什么目的都不应该牺牲婚姻关系来获取,谨慎对待婚姻关系,切不得视其为儿戏。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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