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茵律师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典案例

夫妻离婚已五年 男方起诉分房被驳回

发布时间

2016-09-12
  广西新闻网田阳9月8日讯(通讯员 黄岗)一对夫妻离婚五年之后,男方要求分割房产未果,向法院起诉被驳回。其不服上诉,日前,又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5年,女方小燕与男方小周相互认识并恋爱,1996年3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小周从德保县老家到小燕家上门落户生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小燕于2009年8月4日、2011年7月12日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周离婚。2011年9月26日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大女儿随小燕生活并由其抚养,小女儿随小周生活并由其抚养,并认定在小燕处的双开间二层楼房是家庭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可另案处理。


  判决生效后,小周于2014年1月26日到小燕处,要求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经过当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方即小燕及其父母同意将沙发、电视机、碾米机、晒干机等实物交给小周,另外支付给小周现金3.75万元,调解人员、小周和小燕在一份书面上签名确认,实物和现金小周已签收。


  但是过后,小周以诉争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共有,系家庭共有财产,小燕及其父母把房屋锁头全部换掉,变相把其赶出家门的行为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房屋共有人各自合法的财产权益为由,以小燕及其父母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双方共同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双开间两层房屋中的一开间归原告所有。在审理过程中,小燕及其父母以小周已经签收现金3.75万元,多出了1.25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反诉,请求判决小周归还其现金1.25万元。


  小周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小周在离婚后收取小燕现金3.75万元,系其对诉争房屋折价分割的份额,其收取此款是对该诉争房屋分割的认可,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小周对该诉争房屋便无共有权,该诉争房屋已归小燕及其父母共同共有,故其请求分割诉争房屋中的一开间归其所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小燕在离婚后向小周支付现金3.75万元,系当时其对家庭共同财产房屋折价和分割的认可,其以当前双方认可的房屋折价为10万元,按4共有人平分,小周应当分得2.5万元,多出了1.25万元为由,反诉请求小周归还其现金1.2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广西新闻网)

【关键词】深圳离婚律师深圳婚姻律师离婚协议书


 如果您有婚姻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或是了解广东风泽律师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广东风泽律师团婚姻网站http://www.sy-law.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3楼

 联系电话:13823139735,13510726181

 QQ:3572083912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