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梁小姐咨询:婚姻律师,你们好。我跟我现在的丈夫都是再婚,结婚后一起创业经营公司,每年有将近1000万元的收入,现在已经生了两个孩子。前几个月我发现他竟然在外包养小三,于是我趁他洗澡的时候,将他和小三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拍摄下来,通过翻看聊天记录才知道他们已经在一起三年了,至今我才意识到他这几年经常晚不归宿的原因。我想起诉离婚,想咨询下这样的聊天记录可以做证据使用吗?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律师回复如下:
实践很多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对方家暴、外遇、恶意转移财产等,常会提交大量的微信、QQ聊天记录予以证明,确实上述证据已被民事诉讼法归类为视听资料类证据,可该证据如何才具有证明效力,很多人还是不知道。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网络聊天记录应当具备诉讼证据的基本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外,其中特别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一、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网络聊天证据一般都是证明爱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同居、暧昧关系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会对对方提出的网络聊天的证明内容进行否认,而且会对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法院对网络聊天的证据能否采信,还要看有没有其他辅证。实践中该类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如果是通过破解自己爱人的密码获取的聊天记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主要焦点是针对证据的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确实采用了上述非法的手段破获对方的密码,从而获取对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那么直接面临的问题是该取证手段不合法,该证据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然公证处也不会进行公证,这样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会认可。
第二、如果是举证一方与自己爱人的聊天记录,一般情况下公证处会提供公证服务,不会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该证据的取得与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证据一样,并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也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您所说的情况,若您自始知晓丈夫的密码,只要聊天内容不涉及到小三的隐私,该证据被认定为有证明力的可能性较大。
2、如何证明网名(微信、MSN、QQ等)确系本人注册并使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多数聊天工具都没有实行实名制,所以如何证明虚拟的网名确系自己的爱人,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当事人可通过咨询技术人员或网络公司,寻找方法证明网名和现实的本人一致;也可以通过与自己的爱人运用该通讯工具沟通,落实另一方的真实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自己与爱人有什么矛盾等事实进行间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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