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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发布时间

2016-09-22
  案例:江某和王某原系夫妻关系,但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3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江某与王某约定双方因生活需要向李某所借的30000元债务由王某偿还,江某不承担债务责任。离婚后,王某并未偿还李某的债务,江某则认为自己已与王某协议离婚,债务已约定由王某偿还,自己没有偿还义务。多次讨要未果后,李某将江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江某、王某共同偿还李某30000元债务。


  专家点评: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江某和王某在诉讼时虽已离婚,但债务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因此,该债务是江某和王某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负有对该债务足额清偿的义务。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江某和王某协议离婚,并对共同债务作出了约定,但因该协议中涉及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缩小了义务人的范围,增大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并可能会加大对债权人的债权风险,由于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李某仍可要求江某和王某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专家提醒:离婚时双方约定了共同债务由一人偿还的,但另一方仍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的法定义务,此时,不负有偿还义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依离婚协议为据向负有偿还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追偿。


  ·韩亚云 本报记者 方偲·


  (稿源: 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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