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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可否作为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

发布时间

2016-09-22
  【案情简介】
  陈先生咨询:婚姻律师,你们好,我跟我妻子都不是深圳户籍,但一直在深圳生活工作,因工作忙碌的关系,我们结婚时人未回去,在我老家民政局找关系办理了结婚证。现在我们打算离婚,我想问下我可不可以申请我们的婚姻无效,最后我们的财产分割就可以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只包括以下四种,此外的任何情况均不得构成婚姻无效的事由,您这样的情况只能算是婚姻登记的瑕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一、重婚的。即存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指存在三代以内旁氏血亲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具体包括如下情形: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止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结婚 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上述会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基本都比较明确,但还是有很多属于宽泛性规定,若要确定是否属于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还得男女双方结婚前到医院做婚前体检,这不仅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对婚姻负责的表现。如果民政局在登记结婚时知晓男女一方存在上述疾病,应当不准予登记结婚。若已登记结婚的,除非上述疾病已治愈,否则一方申请法院认定婚姻无效的,应当被支持。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若在一方申请认定婚姻无效时,上述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则不会支持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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