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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贷款30万元还不起款 妻子离婚后被连带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

2016-09-26
  日报讯 刚发放30万元贷款不到半年,银行就发现借款人荆先生开始无法偿还月供。2015年10月,银行催收无果后将荆先生夫妇告上法庭。巧合的是,陈女士接到银行催收单时,她已和荆先生离婚半年了。而在这笔贷款申请时,陈女士作为借款人的配偶在上面签了字。陈女士该不该为前夫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9月21日,市中院通报了这起贷款合同的终审判决。


  ■男子贷款30 万元还不起,银行起诉借款人夫妇
  荆先生在中山做生意,因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向中山一家银行提出了50万元的贷款申请。陈女士作为借款人配偶也在申请书上签了字。银行随后批复的贷款额度是30万元,并在2015年5月4日向荆先生发放了足额贷款。
  遗憾的是,荆先生在还贷不到半年就断供了。银行催收无果,在2015年10月26日将荆先生夫妇起诉到了法院。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贷款合同,荆先生偿还本金28万余元,还有利息、复利和罚息直至清偿日止。
  2015年12月24日,法院一审开庭时,荆先生除了28万余元本金没有还以外,还欠利息19534.14元、罚息1187.91元、复利772.56元。银行要求陈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法院查明,荆先生和陈女士2015年4月27日离婚了。
  离婚时,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欠债各自承担。这笔30万元的夫妻债务,身为借款人配偶的陈女士该不该承担责任?


  ■签名不等于担保,法院判令女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虽然荆先生向银行申请贷款时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但这七笔贷款的发放时间都是荆先生与陈女士离婚之后,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陈女士虽然签了名,但并不是作为借款人之一或担保人等债务人签字,因此她无需担责。法院一审判令荆先生在7 天内向银行清偿28万余元本金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共计30万余元。银行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该案。市中院认为,这份贷款的借款人是荆先生,那还款义务人也是荆先生。即使离了婚要通知银行,也是荆先生履行这个义务,而不是陈女士。加上贷款是两人离婚后发放的,债务的形成时间是两人离婚之后,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市中院据此驳回银行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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