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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而假结婚,对方反悔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

2016-09-28
  【法律咨询】
  苏小姐问:婚姻律师,你们好。几年前我在北京没有购房的资格,为了能买房,我和一个网友假结婚,由我全额出资,由他利用自己的购房资格买房,然后婚后再将房子变更到我的名下,为此我们还写了一份协议,写明房子变更登记完成后就立即解除婚姻,否则违约。登记结婚后我们如约将房产变更至我名下,但他却反悔不想和我离婚了,请问我可以拿这份离婚协议去法院起诉他,要求法院判决婚姻无效,或者判令他履行这份协议与我离婚吗?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回复如下:
  苏小姐,你好。
  我国对婚姻关系的确立采取的是登记制度,一旦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无论您和网友是出自什么原因结婚,是否具有感情基础,都与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无关,也不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范围。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节,分别是: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若您和网友的婚姻不存在如上情节,则无法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婚姻。
  至于您和网友订立的有关假结婚买房事宜的协议,在法律上其实是不具有效力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则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合同法》第七条又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假结婚买房作为协议内容,并设定违约条款来限制自然人的婚姻自由的合同,在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共个利益,从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您无法拿这份协议到法院要求法官判决对方履行。
  深圳婚姻律师提示您,如果您想提起离婚诉讼,可以以“夫妻二人婚前感情基础不深便草率结婚、导致婚后二人感情薄弱”为理由,作为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情节。同时由于“感情不合分居两年以上”为法定的离婚事由,您若与网友婚后分居长达两年以上,还可以提交租房合同等证明你们之间的分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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