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肖小姐问:婚姻律师,你们好。我是大陆人,和先生在台湾法院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我想回大陆生活,有朋友告诉我台湾的离婚判决书不能直接在大陆生效,请问是这样吗?如果我以后要在大陆再婚,需要做些什么?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回复如下:
肖小姐,你好。
台湾地区法院的离婚判决的确无法直接在大陆生效,必须要经过大陆地区法院的认可,方与大陆地区的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而对此,原本最高院有四份司法解释(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但都因为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被统一废止。除此以外,2009年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虽然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但亦可作为参考。
1、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您可在大陆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离婚判决仅含判决书中有关人身关系的部分,也即,除解除婚姻关系以外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将无法在大陆地区得到认可与执行。如果您想在大陆处理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事宜,您可就同一事实在大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您可以向您在大陆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提出认可判决的申请,若您的先生在大陆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在该地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提交申请。如果您的先生要来大陆申请判决的认可又不便亲自前来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但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认证或者其他手续证明,或者其授权委托书实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
3、您应当在申请认可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您和先生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及联系方式;
2)您的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3)判决的执行情况。
申请书还须附上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文书和民事判决确定证明书的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如果您和先生的离婚判决为缺席判决,还要提交台湾地区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4、由于申请认可的离婚判决必须是已经生效的,因此您需要提供证明判决真实且生效的文件。您可以申请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
5、深圳婚姻律师提示您,如果离婚判决中存在如下情形,法院将裁定不予认可:
1)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
2)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
3)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仲裁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
4)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6)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仲裁庭已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可或者承认的。
7)认可该民事判决将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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