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结婚 法院判决无效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于2012年6月相识恋爱,2012年10月在綦江区打通镇政府登记结婚。
王某称,婚后不久发现妻子吴某精神异常,经了解得知吴某在婚前就是二级精神残疾。此后一直未能治好。
法院查明,綦江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12年5月向吴某颁发了二级精神残疾的残疾人证。吴某的精神疾病至今尚未治愈。婚后,王某与吴某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婚前所患二级精神残疾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其精神疾病在登记结婚后至今未治愈,因此应认婚姻无效。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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