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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婚姻缓冲期 完善离婚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

2016-11-22

   近年来,婚姻家庭问题趋于严重,成为亟须有效解决的社会问题,突出表现为: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人群呈年轻化,政策性离婚急剧增多,家庭不稳定性加剧。

  我国登记离婚条件过于宽松,手续简单、成本低廉也是离婚率持续走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婚姻登记条例》在2003年施行后,登记离婚程序大大简化,自愿离婚当事人双方可当场领到离婚证。离婚程序的简化给当事人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那些易冲动但又尚未达到离婚程度的夫妻简化了步骤,使得草率离婚得以实现,出现“今结明离”甚至“朝结夕离”的现象。同时,离婚手续的简化也使部分人出于利益驱动,为了规避债务、限购、计划生育政策,获取优惠房贷,获得更多拆迁征地补偿等目的,而进行所谓的“假离婚”。

  建议国务院修改完善《婚姻登记条例》,充分体现当事人慎重原则和非恶意性原则,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限的缓冲期,理智、冷静地考虑其行为后果,以免意气用事。缓冲期也是民政机关的审查期,对有其他企图的特殊情况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因此,建议将《婚姻登记条例》中行政程序离婚“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修改为“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从制度上减少政策性离婚和冲动性离婚。增设婚姻缓冲期,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因一些生活琐事一时冲动而做出离婚决定,引导婚姻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杜绝“假离婚”。因为很多“假离婚”的目的具有时效性,若无法及时离婚,其“假离婚”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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