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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案不靠谱 法官揭《我不是潘金莲》两大致命“硬伤”

发布时间

2016-11-29

  最近正在热映的国产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不少观众看了之后认为接地气、寓意深刻,剧情与社会生活很贴近。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电影的剧情中出现的法律常识错误是硬伤。同时在剧情中,李雪莲和前夫秦玉河为了某种目的规避政策而“假离婚”,最后引发尴尬,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例子。南京浦口法院汪会中法官说,现实中假离婚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弄假成真”存在极大风险。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任国勇 于英杰

  法律界人士 一针见血
  该剧“两大硬伤”实在让人“伤不起”
  冯小刚导演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正在热映中。剧中人物的遭遇引发不少读者的共鸣,也产生了对现实生活的反思。不过,记者也关注到一些法律界人士“炮轰”这部电影,认为电影剧情细节上不符合逻辑,编剧缺乏法律常识,甚至一针见血地指出,这部影片存在两个现实中不可能出现的致命硬伤。
  硬伤一: 就离婚提起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剧情:李雪莲到法院起诉离婚案,要法院判决自己的离婚是假的。法院受理了,还做出了败诉判决。
  徐州市开发区法院审委会委员、审监庭庭长李晓梅法官指出,李雪莲拿出了离婚证,说明已经离婚了,只能就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而不能就离婚提起诉讼。如果她起诉离婚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她采取隐瞒方式获得立案,审理后也会被驳回。显然,这个离婚案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出现。
  其次,按照影片中说法,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她离婚是假的,这属于确认之诉。但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所以,法院正确做法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裁”驳,而不是“判”。
  第三,如果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的,应该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颁发的离婚证,秦玉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离婚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还存在争议,但姑且给李雪莲这个诉权,否则导演和编剧更下不了台了。
  硬伤二: 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无需上访
  剧情:李雪莲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到处上访,还被编剧设置成了一场戏剧悬念。
  李晓梅法官指出,该剧编导不了解信访,几乎是凭想象和臆测虚构情节,与现实严重脱节。“李雪莲假离婚成了真离婚,然后为了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而上访——无论从事实还是从法律上讲,故事基础是不成立的。”其实,李雪莲要证明自己不是潘金莲非常简单,完全用不着信访,而且稳操胜券,办法就是——起诉秦玉河侵害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片中,秦玉河当众说出李雪莲婚前非处女、是潘金莲等语,宣扬李雪莲的隐私,侮辱她的人格,已经构成侵害名誉权。
  只要李雪莲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秦玉河对李雪莲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那么,李雪莲就可以用法院的判决书证明“我不是潘金莲”。问题迎刃而解,哪还有什么必要上访?
  《我不是潘金莲》式的“假离婚” 现实中法院有没有遇到过?
  回到电影剧情,李雪莲和丈夫秦玉河为了生二胎,协商假离婚,他们是到民政局办理了正规离婚手续,后来二胎没生成,婚姻出现变故,秦玉河还侮辱她是“潘金莲”。李雪莲为了这句话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并且走上长达十年的上访路。虽然被众多法律界人士指出剧情上存在诸多的法律常识错误,但法律界人士表示,《我不是潘金莲》的故事起源“假离婚”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南京浦口法院少年及家事庭的汪会中法官表示,他们接受过颇多此类咨询的案例。
  为房先离婚再与小姨子结婚
  汪会中法官说起之前有人曾咨询类似案件。两年前,浦口区某地拆迁,男子张某和女子李某夫妻俩所住的房屋面临拆迁,按当时的拆迁政策,张某和李某的小家庭可以获得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屋。后来,张某和李某为了多拿房商量“假离婚”,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签拆迁协议前,张某为增加户口,和小姨子商量“假结婚”,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离婚心意是假,结婚心意也是假,但他们履行的手续都是真的。他们三人总计获得了3套中套房屋,“原配”李某单独拿走一套房屋。后来当张某向“原配”李某提出复婚时却被拒绝了。李某称:“当初和你结婚是屈就。”张某也没有办法,后来,他向小姨子表明:“既然当初我们是假结婚,现在也把离婚手续办了吧!”没想到,小姨子不同意离婚,除非分给她一套房子。但张某和“小姨子”在法律上已是真夫妻关系,后来张某只好分了一套房子给小姨子才把婚离了。
  假离婚买了二房变成真离婚
  苏州园区法院曾受理过一起夫妻财产纠纷案。当事人刘先生原先看中了某开发商的一处楼盘,不料限购令一出,原先已拥有一套房产的他要想再买一套就不行了。于是,和妻子约定先去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妻子名下,之后二人复婚,由名下无房的刘先生贷款购买第二套房获取更大的优惠。
  复婚一年多,刘先生与妻子开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眼见婚姻走到尽头,决定“真离婚”。可是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刘先生和妻子出现了分歧,“原来那套在我们复婚前就登记在我名下的,是我个人财产,不能分。第二套是我们婚后买的,离了也有我一半。”妻子的说法让刘先生不能接受,于是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请求分割财产。
  法官查明,涉案的两套房确实由刘先生及其父母承担购房款,而刘太太如此的财产分割要求只是在和刘先生怄气。经调解,刘先生获得两套房,并补偿妻子20万余元。
  为给儿子“腾”房子,30年感情生裂痕
  昆山市民张先生与妻子李女士结婚近30年,儿子也已结婚,但婚后没能改善住房。2014年,夫妻俩听说他们居住的房屋可能动迁,商量后决定假离婚分得房子后,把房子留给儿子,两人再复婚。于是,2014年12月5日,两人离婚
  2015年2月,张先生相中一套二手房,随即将把购房款打到妻子李女士银行卡里,后由李女士出面购房,这套二手房过户到了李女士名下,两人也搬到这套房子里面居住,原先的房屋留给了儿子。可后来夫妻俩对于买房款、动迁分配产生分歧,矛盾升级。2015年12月,李女士拨打110,要求警方把“前夫”驱赶出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妻子”李女士告到了昆山法院,拿出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要求李女士过户这套二手房或者归还购房款85万元。经过昆山法院调解,最终,张先生和李女士决定双方都住在该房屋,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
  法官说法:假离婚分两种情况
  法官表示,法律上是不存在“假离婚”的,一旦办了手续就是离婚。即便签了“复婚协议”,任何一方反悔,该协议都不能制约另一方。汪会中法官认为,现实当中的确有很多夫妻为了买房、躲债、拆迁等各种原因进行假离婚。假离婚有两种形式。
  一种假离婚是夫妻双方虽然本意上的假离,但履行的离婚手续是真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在法律上已经生效。现实中往往会有的夫妻办离婚手续时,在财产的约定、孩子的抚养等问题上草率约定,一旦事后出现变故,反悔时就出现很大麻烦。因此,这一类的假离婚存在极大风险。
  另一种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使用伪造的离婚证骗取相关部门获得某种利益。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的夫妻关系仍有效,他们为规避政策进行假离婚时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而是伪造了离婚证。这类假离婚是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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