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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借款需谨慎 小心有借无还

发布时间

2016-12-16

  近日清浦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孙某称,其与被告高某恋爱期间,被告高某以老家建房及被告自身买车需要资金等为由向原告借款,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被告拒绝偿还借款。

  被告高某称,原告所称的款项均系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双方并无借贷合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年底,双方结束恋爱关系。2015年7月31日,原告通过其女儿帐户汇给被告12万元;同年8月17日、9月6日、9月21日、11月3日、12月27日,原告通过其帐户分别汇给被告12万元、24万元、35万元、5万元、5万元;上述款项共计9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某在与被告高某恋爱期间向被告汇款93万元是事实。但被告辩称上述款项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非借款,被告不同意返还原告上述款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有借款人及出借人之间的合意,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人实施了交付借款的行为,才能构成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故本院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照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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