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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婚后在大陆购房开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

2016-12-20

  【法律咨询】
  姚小姐咨询:我和我丈夫都是香港户籍,2006年在香港结婚,婚后我们一直在香港工作生活,但由于近年来深圳的快速发展,我们夫妻逐渐萌生了在大陆投资公司及购买房产的想法,并于2012年底在深圳成功设立了一家电器生产企业,如今年流水也有1000多万,2014年两人名下分别购置了一套房产。自此开始我们夫妻二人常年两地跑,见面的时间也越来越少,今年中旬我发现我丈夫在深圳有名的二奶村上下沙一带包养小三,我知道后非常气愤,便提出和我丈夫离婚,我丈夫以我们在香港结婚,财产分布两地非常难处理为由予以拒绝。关于离婚法律程序上如何走,我确实不知道,通过百度搜索知名深圳离婚律师找到你们大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团队,想请问下律师,我应该怎么做?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律师回复如下:
  关于您的离婚案件,属于典型的涉港离婚案件,而对于夫妻双方均系香港户籍又在香港登记结婚的离婚案件,是不符合内地法院管辖规定的,所以您的离婚问题要到香港解决。只是您的案件还涉及到香港和深圳两地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单纯在香港无法一次性解决,您需要分两步走:
  第一,委托香港律师代理到香港法院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因为两地的法域不同,香港法院一般只会对香港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不会对内地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而按照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内地的法院只会承认准予离婚的判决,不会承认香港法院对内地财产分割的判令。
  第二、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后,再到深圳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分割深圳的财产,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结婚,又在香港法院诉讼离婚。一方当事人在深圳起诉要求分割位于深圳的财产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以双方离婚判决未经承认程序为由驳回起诉。即应当受理并就本案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公平公正处理,根据您阐述的情况你们在深圳设立的公司及购买的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会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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