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了遗嘱就可以避免家产分割时起纷争?这种观点在许多专业人士看来似乎“太傻太天真”,它忽略了立遗嘱时潜藏的法律风险。实际上,拿着遗嘱要求法官确认效力的案例比比皆是,至亲之人因为遗嘱而反目成仇也非罕事。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深圳婚姻家庭律师近期接到不少有关遗嘱继承的电话咨询,结合法律法条规定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圳婚姻家庭律师将咨询中最为典型的两个问题的解答汇总如下:
一、 代书遗嘱问题多,不符形式常无效
祝先生问:律师你好,我母亲因中风瘫痪在床,全靠我一人贴身照顾,老人家年事已高,开始料理身后事,考虑到母亲的身体状况,我们一致认为代书遗嘱比较合适,请问代书遗嘱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答:祝先生,您好,您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利用遗嘱来规划遗产,本是省心事,但因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反变烦心事,这样的案例并非少数,实际上,有大量的代书遗嘱因不符法律规定而被法院最终判定无效。对于许多高净值人士来说,遗嘱事关家族财富传承,对普通人来说,也是重大家庭事务的身后安排,且代书遗嘱有很高的伪造可能性,因而法律对代书的要求非常严格:1)见证人(含代书人)至少要有两名;2)见证人为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见证人须全程见证;4)全体见证人与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只有具备以上全部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才为合法有效。
二、 自书遗嘱非亲笔,实践审判有争议
刘小姐问:我父亲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当时他因身体原因不便拿笔,就用电脑将遗嘱一字一字打了出来,后来又在打印好的遗嘱上签字,请问这份遗嘱有效力吗?
深圳婚姻家事律师答:刘小姐,您好。对于自书遗赠,《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如果按照文义理解为“亲自用笔书写”最为准确,但在信息时代使用电脑、手机等设备进行书写并非新鲜事,那审判实务中对于打印出的遗嘱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呢?在广州的某情节相似案例中,一审法院认可了打印遗嘱的效力,但中院就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以《继承法》第十七条为依据否认了效力,且指出被告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遗嘱》是由妻子亲自打字、打印出来”。由此可见,由于法条因落后于时代而存在漏洞,导致法院对《继承法》第十七条理解不一,在此深圳婚姻家事律师提醒您,老人在立遗嘱时尽量亲自用笔书写,若无法做到,也可让他人代为书写或以录音记录,但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形式。
【法律规定】
《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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