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黎小姐咨询:我和我丈夫结婚十年,婚后我生育了一个女儿,现8周岁,这十年我丈夫和婆婆因为我只生了一个女儿对我常言语讽刺,今年3月我老公在我婆婆的压力下向我提出离婚,并作出让步将80%的夫妻共同财产给我。我知道他们非常在意生育男孩传宗接代,且这么多年我丈夫一直对我态度一般,我觉得没必要让我的女儿和我一起受苦,于是便同意与他离婚。离婚后半年左右,我在一次朋友聚会时得知我前夫找了新女朋友,我费尽周折才知道他们早在2年前就在一起同居生活,我当面找他理论,他也未否认。我想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他赔偿?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律师分析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黎小姐系
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对方不仅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已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就本案而言,您在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男方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您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除非您有其他证据证明你在离婚时已知悉丈夫
婚外情事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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