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病重丈夫离婚未果 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被判少分财产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法院审结原告黄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案,因白某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且将售房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损害了黄某的合法利益,法院判决白某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三十的份额。白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黄某与白某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13年,黄某被诊断患有子宫癌后,白某变心生嫌弃,二人夫妻关系出现不和。2015年,白某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驳回。
2016年1月,白某在未告知黄某的情形下,其作为出卖方,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以42.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并自行占有了所有售房款。2016年3月,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白某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黄某所有。在法院开庭审理中,白某称收取的42.8万元房款已用于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在2015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夫妻关系明显不和且原告黄某身患重病的情形下,未征求原告黄某意见,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他人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将所获房款用于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其行为属于在离婚时故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故白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分或少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荣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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