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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发布时间

2017-01-16

  【案情简介】
  胡小姐咨询:婚姻律师,你们好。我和我先生结婚十年,期间我们一直在深圳生活打拼,如今生活条件改善很多,各自名下有一些房产,欠有几百万外债,还经营了一家工厂,安排各自的很多亲戚在工厂里办事,可以说算是家族企业吧。但结婚后,我一直未生育孩子,我婆婆强烈要求我们离婚,我先生和我感情也不好,至今我们已分居3年左右,而且一直希望能生育子女传宗接代,我打算与他离婚让其再娶,但我担心他会控制大部分财产不分割给我,特别是工厂主要还是他在管理。想问下,我这种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广东风泽律师团律师回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你们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债务也应共同承担,具体分割的原则及注意事项如下: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 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3)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也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4) 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5) 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6) 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二、具体在实践中,您们夫妻双方可以选择按下列方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例如股权等。
  (2) 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例如房产、车辆等。
  (3) 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此种情况一般是夫妻双方对共有物无法协商价值时才会采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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