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男人”陈思诚出轨了!消息一出瞬间挤占了娱乐圈的头条。从王全安到文章,从黄海波到林丹,用“贵圈真乱”都已经无法形容贵圈之乱了。这一连串离婚、出轨事件中,大家谈论最多的便是婚内出轨,离婚财产分割等等问题。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将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给大家做详细梳理解读!
来自年长的女性群体对该事件的评论几乎一边倒:“男人出轨,千夫所指,不要说分家产,挣孩子,离婚一分钱别想带走,净身出户!”这种慷慨激昂的评论很容易引导舆论的方向,看似无形却极其有力,让大众误以为只要可以占领舆论制高点,所谓的道德抨击就有了坚实的基础。但作为法律人,我们需要的是理性思维,我们需要做的是抛开感性的表面认识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实现对家庭对个人的保护,正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可能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力。
那么,婚内出轨,到底该不该少分财产亦或是“净身出户”?诚然,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并没有“出轨破坏婚姻者少分财产”的相关规定。但对于离婚时“净身出户”,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所谓的不分就是我们俗称的净身出户。所以,单纯婚内出轨能够认定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但并不会影响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只有出现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应少分或不分。“净身出户”在审判实践中不太可能被支持,即使一方存在过错,也不可能完全剥夺另一方的财产分割的权利。
到此,大家会认为这样规定未免有失偏颇,毕竟在婚姻中,双方应当忠诚勤勉,共同维护和谐的家庭环境,如果出轨不能被“惩罚”,那岂不是会助长社会的不良风气?但是,如果仅仅将“出轨”作为判定夫妻财产分割的唯一标准,那么极有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取证要采取合法方式,如果采用非法的手段取证,如若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不符合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原则,法院可能不予认定。实务中还存在夫妻一方很有可能为了搜集对方的过错证据而触及法律的底线,甚至有可能会引发刑事犯罪。这种搜集“罪证”的手段得不偿失,况且这与立法本身的出发点背道而驰,其将造成的后果也难以想象。
说到这里,陈思诚“出轨门”所引发的后续猜想远不能到此终结,在朝阳群众神一般的存在下,一切皆有可能,不妨我们就对婚内出轨所涉及的其他方面为您解读一二。
猜测一:如果双方要离婚,做为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吗?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但是所规定的情形指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一起家庭成员”的情况。首先应当明确区分“同居”与“通奸”,同居多指异性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而通奸一般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如果本案出现在上述特定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实践中,法院即使支持赔偿请求,判赔的金额并不会太高,十万在实践中已算是个不低的金额,这与我国的国情有极大关系,在此不展开讨论。
猜测二:如果双方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吗?
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女方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上述所列之情形,便可以在法庭上做为支撑诉求的有利证据,使法官采信以期获得有利的判决。
猜测三:陈思诚出轨门,王宝强离婚案,很多人对受害一方喊冤:“法律怎么规定的?出轨了还不影响分财产?那怎么惩罚他?难道法律不该改改?”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现今,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一桩桩由明星家事所引发的的舆论声音有摧枯拉朽之势,舆论的压力无形却巨大,它不是一种强制的力量,它的力量却对人于对精神上道义上产生无形的影响。它没有任何强制作用,不能命令人们必须这样做不许那样做,但是它却能够表达人心的向背,提供一定的价值观念是非准则。而这些,对于现行的婚姻法确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若因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但到底照顾幅度是多少?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再如,人们对于“净身出户”的一厢误解,对于“捉奸在床”乐此不疲的报道,透露着法律的无奈。例如在审判实务中,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出轨行为,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予认定。那么,当事人如何取证?如何能够保证取证的合法性?如何能够让一个满腔情绪化的当事人用理性的方式调取证据?种种说明作为法律人,我们的责任任重道远,如何来完善相关的规定?如何正确的引导人们的价值取向?如何能够真正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值得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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